202303/0115:03:58

分享

    分享:

评论

合计超40项!3月1日施行!环保大汇总,速来抢“鲜”

来源:环保在线 点击量:2592
  【泵阀商务网 政策法规】 进入2023年第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环保在线汇总发现,大多文件将于3月1日启动实施【详见:①3月,这些环保标准和规范将开始实施!②一环保组织3月1日同步施行超10项团标,涉土壤修复、碳减排等】。经不完全统计,本篇,环保在线继续聚焦3月头一天,包括国家、地方文件及行业标准,还有超20项文件于3月1日启动施行,与环保息息相关,都在下面啦↓
 
  环保政策法规
 
  《上海市超标排放加价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贯彻落实污水处理费加价征收制度要求,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上海市超标排放加价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细则定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涉及十二条具体内容。
 
  《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12月21日,经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发布,将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文件适用于在上海市通航水域和国家授权管理的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个人。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
 
  该条例适用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的保护、规划和治理等相关活动,要求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将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并定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围绕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领域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趋势变化补充细化防治规范,并通过协同立法为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提供法治依据。
 
  《北京市节水条例》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水安全,北京市发布《北京市节水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嘉兴市印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并计划于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和管理等。
 
  《湖北省襄阳市鱼梁洲生态保护条例》
 
  该文件于2022年11月1日经相关会议批准通过,定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施行将加强鱼梁洲生态保护,发挥“城市绿心”的生态屏障及生态服务功能。
 
  《湖南省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环境,该条例正式出台,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益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台州市城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该文件制定。台州市人民政府令显示,该文件日前已经会议通过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城镇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宿迁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过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宿迁市区域内的市、县中心城区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城市公厕应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实用、工嗯呢该完善、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本办法正式制发,并定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此外,根据海口发布的《关于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申报危险废物信息的告知书》显示,今年3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门将对辖区各产废单位申报登记情况的现场核查,严肃查处拒报、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标准(地方)
 
  安徽《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
 
  安徽省发布地标《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文件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海南《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6/ 475-2023)
 
  控制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规范海南省水产养殖环境管理、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此次更新的标准重点优化调整了水产养殖尾水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特别是对总氮、总磷提出限值控制要求,更为适应海南省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山东《节水型城市评价标准》(DB37/T 5238-2022)
 
  为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节水水平,该标准由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起草,经山东省住建厅及山东省市监局联合发布。该标准适用于设区市、县级市和县城节水型城市评价。
 
  吉林《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DB22/T 3425-2023)
 
  该标准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经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正式发布。文件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基本要求、前期准备、评价、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报告编制,适用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其他行业,或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生态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
 
  吉林《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法》(DB22/T 3426-2023)
 
  本文件由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吉林省生态厅归口。该地方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β射线测定方法,适用于便携式β射线仪对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50mg/m³的测定,当采样体积为1m³(标准状态下体积)时,方法检出限为0.2mg/m³,测定下限为0.8mg/m³。
 
  吉林《水质 含硫氰酸盐废水中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DB22/T 3427-2023)
 
  本文件规定了水质含硫氰酸盐工业废水中氰化物的测定原理、试剂、仪器设备、干扰物消除、样品、式样制备、试验步骤、数据处理、精密度与测量不确定度、质量保证和控制、试验报告,适用于含硫氰酸盐工业废水中氰化物的测定。
 
  青海《农田残膜回收机械化技术作业质量》(DB63/T 2098-2023)
 
  该地方标准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并由其监督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农田残膜回收机械化作业的术语、技术要求、质量指标和检查方法等内容,适用于农田残膜回收机械化作业质量检验。
 
  青海《绿肥秸秆协同还田节肥减排技术规范》(DB63/T 2101-2023)
 
  本文件由青海大学农林科学院(青海省农林科学院)提出,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归口,并由农业农村厅监督实施。本文件规定了绿肥-小麦秸秆协同还田术语和定义、绿肥产量指标、绿肥种植技术、田间管理、绿肥还田技术。本文件适用于东部农业区黄河、湟水流域海拔2400米以下,大于等于年积温0℃不低于3000C的灌区小麦田中绿肥秸秆协同还田时使用。
 
  环保标准(行业)
 
  《污染土壤直接热脱附装备安装、运行与维护技术指南》(T/CAEPI 57—2023)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土壤直接热脱附装备安装、调试、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适用于污染土壤直接热脱附装备的安装、调试、运行与维护。
 
  《污染土壤挖掘、转运及贮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T/CAEPI 56—2023)
 
  本团标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规定了污染土壤修复过程中挖掘、转运及贮存的污染防治技术要求,适用于污染土壤修复过程中挖掘、转运及贮存的污染防治。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土壤。
 
  《污染土壤原位热传导修复工艺设计指南》(T/CAEPI 55—2023)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公开发布。文件规定了污染土壤原位热传导修复工艺设计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与设备设计选型等要求,适用于污染土壤原位热传导修复工程的工艺设计。
 
  《污染土壤异位直接热脱附工艺设计指南》(T/CAEPI 54—2023)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本文件。文件规定了污染土壤异位直接热脱附工艺设计的总体要求、设计要点、计算方法以及相关设备设计选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回转窑为处理方式的污染土壤异位直接热脱附修复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其他异位直接热脱附工艺可作为参考。
 
  《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SVOC)含量的测定第2部分:气相色谱法》(T/QGCML 647—2023)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2月16日发布该团标。该团标规定了环境空气中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气相色谱法的测定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噁英类、多环芳烃、有机农药类、氯代苯类等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筛查鉴定和定量分析,对于特定类别的化合物,应在此筛选基础上选用专属的分析方法测定。
  •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泵阀商务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泵阀商务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泵阀商务网www.bf35.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泵阀商务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我要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