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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产品信息审核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相关要求,更好地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网平台内燃气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排查,现对本网平台内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信息发布做以下审核要求:
   1.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灶商标注册、燃气灶检验报告这三个资质请上传到公司荣誉资质处,供采购用户核实。非生产厂家,请上传代理授权书。(上传方式:登陆本站会员后台,在我的管理中找到荣誉资质栏目,上传对应资质证书。)
   2.新发布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信息时,需要将对应相关产品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检验合格证明在产品详细说明中以图片插入形式提交。
   3.对于已经发布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信息,请于15个工作日内补充对应的证书,否则将予以下架,待补充完毕后再恢复上架。(补充方式:登陆本站会员后台,在产品管理中找到对应产品进行修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在产品详细说明中以图片插入形式提交。)
   4.在产品详情处标明产品铭牌位置,供采购商查验产品铭牌内容是否完整、合规,其标志内容应包括:
   1)产品名称和型号
   2)使用燃气类别代号或适用地区;
   3)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4)额定热负荷;
   5)制造厂名称及商标;
   6)制造年、月或代号;
   7)额定电压(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V);
   8)额定输入功率 (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kW/W) ;
   9)额定频率(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Hz);
   10)II 类结构的符号(仅在 II 类灶具上标出);
   11)嵌装开孔尺寸;
   12)集成灶还应增加其他组合器具相关标准铭牌明示需求。


   5.本站工作人员会根据用户发布的产品信息及提供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审查标准以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结果为准,经核实后予以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在本站展示相关产品信息。

附件: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

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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