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7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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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7项控制项目 湖北出招精准管控农村生活污水

来源: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政策原文整理 点击量:2272
  2020年7月1日起,湖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正式施行。据悉,该《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规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为改善湖北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
 
  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湖北省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规定。
 
  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污水排放应符合GB/T31962的规定。500m³/d(含)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执行GB18918的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排入小微水体,应保证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按照污水处理规模,《标准》则量体裁衣分级制定相应标准:在 500 m³/d(不含)-100 m³/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在 100 m³/d(不含)-5m³/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出水排放去向,执行对应的排放标准。具体如下: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执水污染物排放行二级标准;出水排入小微水体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二级标准。规模小于5m³/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三级标准。处理设施位于GB383地表水Ⅱ、Ⅲ类功能的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GB3838地表水Ⅱ、Ⅲ类功能的江河岸线外缘50米范围内,不区分规模和出水排放去向,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
 
  而在控制项目方面,基本控制项目共4项,分别为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选择控制项目共3项,分别为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出水排入具有明确环境功能要求的封闭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氮和总磷控制指标。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且氮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氮控制指标;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且磷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磷控制指标。有乡村旅馆饭店餐饮废水排入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水质取样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对规模大于 100m³/d(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监测1次;规模小于100m³/d(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监测1次。监测取样频率至少1天3次,采样间隔不低于2h,取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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